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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0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774號
債  權  人  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景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麗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供之附表有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更正其補正狀所附之附表一(附表一中之無助於本院審查之「銷售編號」欄,並應更正改列為「建物建號」欄,並列明各間建物之建號,俾供核對;及應增列附表二-「(212 間)建物總坪數計算表」:就分欄總坪數若干?列明各間建物之登記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換算(台)坪後之面積,分別載明,以憑核對;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