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782號
債 權 人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阮馨慧
非訟代理人 魏群晅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麗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款單、發票影本。
二、承上,若無法提出
上開資料,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
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
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