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0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790號 債 權 人 蔡亞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青宸、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王昭仁、 傑羅設計事業有限公司、施啟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09 年9 月5 日起算之依   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