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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0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12號 債 權 人 永鑫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沛婕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李奕辰、謝彤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李奕辰之父親李輝煌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