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97號
債 權 人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請求
給付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文件影本(如工程合約書、完工
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
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二份。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