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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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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0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97號 債 權 人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請求     給付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文件影本(如工程合約書、完工     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     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