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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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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0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97號 債 權 人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並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 請求給付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文件影本(如工程合約書、完工 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 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9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10 年9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逾期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