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97號
債 權 人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間
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並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
請求給付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文件影本(如工程合約書、完工
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
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等)、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二份。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9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10 年9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其逾期
迄
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