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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08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99號 債 權 人 經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勇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四、請提出債務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     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