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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08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99號 債 權 人 經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勇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500 元、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 執、債務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 110 年9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0 年9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 補繳聲請費、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然逾期迄未 補正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債務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