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99號
債 權 人 經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勇男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500 元、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
執、債務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
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
110 年9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0 年9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雖有
補繳聲請費、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然逾期
迄未
補正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債務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