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促字第11189號
債 權 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育康生技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債權人逾
上開准許部分之利息請求,無從准許(按其提出之未結案應收明細表,雖有「帳款截止日:民國110年3月22日」之記載,
惟此係其單方記載,釋明
顯有不足,尚難採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