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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1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527號 債 權 人 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進興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中正國際鍋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