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298號
債 權 人 開發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國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愛呆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請款單、發票,或已催告債務人返還702,733 元
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
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二份。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