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440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太紘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太紘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於
聲請狀補列其法定代理
人姓名、住址。
二、請提出催告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