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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2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440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太紘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於聲請狀 未陳報債務人太紘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故請提出太紘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於聲請狀補列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址,另請提出催告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經本院民國110 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