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440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太紘工程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於
聲請狀
未陳報債務人太紘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故請提出太紘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於聲請狀補列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址,另請提出催告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經本院民國110 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