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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2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932號 債 權 人 金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薪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家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請附計算明細表、符合請求金     額之請款單及發票)。   二、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新台幣8,928,00     0 元之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