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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29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972號 債 權 人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卡佳工程有限公司、任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起算利息。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