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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3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155號 債 權 人 陳佳慶即鑫立汽車用品社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富輪興業有限公司、劉威邦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富輪興業有限公司及劉威邦應負不真正     連帶債務責任之依據即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若無法提出,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     人姓名、住址。   二、請更正為正確聲請事項,並刪除贅語「等」、「聲請」     、「繕本」等字)。   三、請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     請款單及發票,或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     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     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