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3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228號 債 權 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興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表     (列明各次或各項目之金額,並列載釋明文件,即發票     號碼及金額,最後應自行核計總金額,不得僅記載總金     額)。   四、請具狀敘明聲請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何與存證信函所     記載之金額不一致,其理由及依據為何?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