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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3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33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債 務 人 誠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建伸 人 債 務 人 郭梅莉(原名:郭菽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壹佰玖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參拾壹萬參仟零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