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33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博怡
非訟代理人 陳嘉慶
債 務 人 威泰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于真
人
債 務 人 字仁烈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貳仟壹
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