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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3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420號 債 權 人 力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姿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NGUYEN VAN TIEN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