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促字第13421號
債 權 人 力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PHAM VAN QUYNH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繳納聲請費、未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