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3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584號 債 權 人 全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10     年8 月28日死亡,請陳報現任法定代理人及其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