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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36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670號 債 權 人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世祥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製作表格,並     註記其依據。註:部份收據戶名為宥杰國際有限公司、     買受人為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路○○巷○○號之最新「第一類」     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新台幣499,986 元之釋明文件     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     面影本」等。註:催告函須載明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並     須寄至債務人戶籍地址)。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