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810號
債 權 人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賜政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聯吉興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柯麗蘭之戶籍遷入桃園
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