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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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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3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810號 債 權 人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賜政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聯吉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柯麗蘭之戶籍遷入桃園 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