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14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富鈺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權讓與通知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及雙掛號回
執(均影本即可)。
二、請提出行動電話申請書、帳單等影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富鈺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
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