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151號
債 權 人 艾索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昭青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鴻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鴻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王嘉智已出
境國外,並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
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
可稽。質此,本件支付
命令對債務人鴻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嘉智之
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
,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
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
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
對本件聲請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