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4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151號 債 權 人 艾索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青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鴻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鴻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嘉智已出 境國外,並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 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 命令對債務人鴻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嘉智之 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 ,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 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 定,其聲請自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 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