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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4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208號 債 權 人 仕旺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航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臺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臺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康和平 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 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臺億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康和平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 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 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 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 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 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