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208號
債 權 人 仕旺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志航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臺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臺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康和平
之
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
一份附卷
可稽。
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臺億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康和平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
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
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
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
予
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