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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4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209號 債 權 人 佑程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朝聰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二、請提出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     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