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210號
債 權 人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葛世祥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劉金水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購買共用房、地部分產權,計新台幣(下同)
32萬元」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清楚、明確之計算明細
表,並附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即敘明請求金額之
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製作表格,並註記其依據。註
:部份收據戶名為天地心廣告有限公司、買受人為森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非債權人)。
二、請提出劉金水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路○○○ 巷○○號土地、建物之最
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新台幣461,817 元之釋明文件
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
面影本」等。註:催告函須載明符合
本件請求金額,並
須寄至債務人戶籍地址),並提出存證信函第1155號之
「回執」(債權人不得代收)。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