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4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210號 債 權 人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世祥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劉金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購買共用房、地部分產權,計新台幣(下同)     32萬元」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清楚、明確之計算明細     表,並附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即敘明請求金額之     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製作表格,並註記其依據。註     :部份收據戶名為天地心廣告有限公司、買受人為森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   二、請提出劉金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路○○○ 巷○○號土地、建物之最     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新台幣461,817 元之釋明文件     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     面影本」等。註:催告函須載明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並     須寄至債務人戶籍地址),並提出存證信函第1155號之     「回執」(債權人不得代收)。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