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225號
債 權 人 中正國際鍋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朝榮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林朝榮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
買賣
契約是否載明林朝榮須負連帶責任),若無法提出,請
撤回對林朝榮之請求。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朝
榮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買賣契約、送貨簽收單、請
款單、發票等)。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
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
五、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二份。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