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促字第14225號
債 權 人 中正國際鍋爐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繳納聲請費、未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林朝榮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
買賣契約是否載明林朝榮須負連帶責任,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林朝榮之請求)、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朝榮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買賣契約、送貨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