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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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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4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415號
債  權  人  捷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昭群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昭群工業有限公司設址在新北市樹林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