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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4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450號 債 權 人 立聯塑料物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     請陳報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之最     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