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52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勝宥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請款單、發票,或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
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
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