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促字第14533號
債 權 人 華力佳人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秦育萱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秦育萱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表明明確請求金額,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欠款清單或尚欠金額與已繳金額明細表);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資料,然仍未表明明確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貳萬元或伍萬元?又該筆款項似有爭議,債權人未具狀敘明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綜上,債權人就
上揭事項顯未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其聲請即
非有據,故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
適法,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