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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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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4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533號
債  權  人  華力佳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仲堯 


債  務  人  秦育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秦育萱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明確請求金額,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欠款清單或尚欠金額與已繳金額明細表);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資料,然仍未表明明確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貳萬元或伍萬元?又該筆款項似有爭議,債權人未具狀敘明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其聲請即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