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促字第15128號
債 權 人 吳列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載有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吳列皇新台幣(下同)780萬元之
兩造簽署之協議書或和解書。
二、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請求金額、
法律關係、原因事實經過
暨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請提出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暨
退票理由單或
本票影本。
四、請提出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
合夥人之書面或其他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吳列皇代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一部分債務,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應給付吳列皇780萬元之釋明文件影本。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