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31號
債 權 人 凱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龍獻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恭華即山田土木包工業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於
聲請狀補蓋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章。
三、請提出山田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黃恭華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及
本件債權人所開立之發票影本。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