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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5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31號 債 權 人 凱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龍獻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恭華即山田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   三、請提出山田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黃恭華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及本件債權人所開立之發票影本。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