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促字第15695號
債 權 人 西梵亞傢俱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盧天佑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債務人盧天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足資認定請求有理由之釋明文件為證【按債權人提出之工程報價單,其右下方究為何人簽名?是否係有權代業主(即定作人–債務人)簽名本件承攬契約成立並生效之人?】、已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就系爭工程進行整修並完工經債務人驗收合格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1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