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促字第15754號
債 權 人 維得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趙玲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三、或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
聲請人提出之估價單),但此估價單須經債務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趙玲英簽章(蓋公司大小章),並載明「已安裝完工驗收合格」等字樣。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