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促字第15805號
債 權 人 捷盟環境資源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儷宴美食館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二、或提出經債務人簽章(債務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簽章或蓋公司大小章)如聲證一所示之請款單。
三、經債務人公司簽章之「
本件工程已完工並驗收合格」之書面。
四、請提出債務人儷宴美食館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