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促字第15806號
債 權 人 鼎鋒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錸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系爭工程「業經債務人(即甲方定作人)與業主(台電公司)驗收合格,並取得工程款」之釋明文件。
二、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起算利息。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須載明請求金額及系爭工程已經債務人及業主驗收合格)。
四、請提出債務人錸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