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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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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614號 債 權 人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誌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新廣勝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請款發票影本,或提出催告給付之釋   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   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