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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771號 債 權 人 鉅鼎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呂寶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錦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