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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84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84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禾溱有限公司(原名:禾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松潾(原名:楊榮鋰) 人 債 務 人 楊榮有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柒仟壹   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