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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894號 債 權 人 查德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德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李承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李承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表明正確之 利息起算日,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民國110 年11月22日起算?如自民國110 年11月22日起算,請釋明之 。經本院民國110 年2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