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440號
債 權 人 禾騏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騏駿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向
主管機關報備(含管
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
明文件。
二、請提出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之
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
員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請求溢存存入社區款項、違約賠
償金之依據及釋明文件)。
四、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符合
本件請求金額之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
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