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440號
債 權 人 禾騏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騏駿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中
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向
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
、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中悅桂冠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
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
面影本」等),並請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請求溢存存入社
區款項、違約賠償金之依據及釋明文件)、請求利率之依據
(若無,請改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經本
院民國110 年3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
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
)之證明文件,然仍未提出及釋明(釋明不足)其他應補正
事項。綜上,債權人就
上揭事項顯未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
本件請求,
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
非有據,故本件聲請
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
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
為
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