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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2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524號 債 權 人 精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育智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輝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劉桂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聲請狀應增列債務人輝鴻塑膠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詹銘崧)。   二、請提出買賣契約書。   三、請提出高鐵南路店面地址「桃園市○○區○○○路○段     ○○號」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