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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2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524號 債 權 人 精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育智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輝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劉桂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算?或自民國00年00月00日起算?僅能就其一起   息點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