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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25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2524號 債 權 人 精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育智 債 務 人 輝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銘崧 債 務 人 劉桂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陸仟伍佰   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